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雒宏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5民初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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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民初1588号案件名称
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雒宏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雒宏科;马爱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民初1588号原告: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汾河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7159183925。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红,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雒宏科,男,汉族,新绛县村民。被告:马爱娟,女,汉族,新绛县村民。原告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雒宏科、马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爱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爱娟的起诉。审判员 吴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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