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华、徐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85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85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锦华、徐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锦华;徐树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锦华,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徐树松,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申请执行人刘锦华与被执行人徐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2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定,于2021年8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树松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新安支行账号为33×××0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2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所有款项均已执行到位,现依法应解除对其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树松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新安支行账号为33×××0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2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黎 超代书记员 周圆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0)甘3001执527号 下一篇 李迅、被保全人株洲市湘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2执保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