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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华、徐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8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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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8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锦华、徐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锦华;徐树松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锦华,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徐树松,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申请执行人刘锦华与被执行人徐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2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定,于2021年8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树松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新安支行账号为33×××0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2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所有款项均已执行到位,现依法应解除对其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树松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新安支行账号为33×××0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2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黎 超代书记员 周圆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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