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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0)甘3001执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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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甘3001执527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甘3001执527号关于被执行人张某某罚金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被执行人张某某应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慑于法律威严,于2020年9月22日缴纳全部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2020)甘30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2021)甘30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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