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林恒凤、卢红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54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5494号
  • 案件名称

    林恒凤、卢红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林恒凤;卢红卫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5494号原告:林恒凤,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卢红卫,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林恒凤诉被告卢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恒凤无法提供被告卢红卫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卢红卫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林恒凤无法提供被告卢红卫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卢红卫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恒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原告林恒凤不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新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