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许文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56号
  •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许文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许文平;刘紫康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66410XXXXW。法定代表人:葛大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明,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文平,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2月1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张滩镇响水沟村117号,身份证号码:6124011990021XXXX6。被执行人:刘紫康,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2月8日,安康市紫阳县人,住安康市紫阳县蒿坪镇街道,身份证号码:61242519820208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许文平、刘紫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7月22日、8月13日、8月31日、9月7日四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许文平、刘紫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2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传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