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全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4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408号案件名称
周全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全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408号移送执行机关山阳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全,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关于被执行人周全盗窃罪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4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全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全交纳罚金2000元,上缴国库。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周全无工商登记、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未能发现周全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周全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审判员 房小康审判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昊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尚正有、王建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1382号 下一篇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许文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