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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艾茹与卢振岱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民特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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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507号
  • 案件名称

    董艾茹与卢振岱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董艾茹;卢振岱
  • 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1民特1507号申请人董艾茹,女,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玉文,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振岱,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指定代理人卢锐(被申请人之子),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本市丰台区。申请人董艾茹申请宣告卢振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董艾茹述称,被申请人卢振岱2021年6月被诊断为记忆力减退、脑功能损伤及脑出血,目前意识不稳定、仅可以简单交流、认识近亲属、现有生活不能自理。现董艾茹依法申请宣告卢振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董艾茹为卢振岱的监护人。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卢振岱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21](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卢振岱患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查,被申请人卢振岱之父母均已去世,其与配偶董艾茹生有一子卢锐。董艾茹表示本人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及固定住所、能够胜任监护人职责。经征询卢锐的意见,同意董艾茹担任卢振岱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卢振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董艾茹为卢振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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