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吉林省吉喆农民专业联合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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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721号案件名称
刘芳、吉林省吉喆农民专业联合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芳;吉林省吉喆农民专业联合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汉族,1982年10月11日生,现住镇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喆农民专业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齐国良。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喆农民专业联合社工资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赉县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21]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芳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喆农民专业联合社给付拖欠工资30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登记、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并且将被执行人银行卡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账户中无存款,名下无房产;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喆农民专业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齐国良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张彦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冠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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