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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金龙、单长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7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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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71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于金龙、单长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于金龙;单长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7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金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单长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于金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9)黑0129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单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单长刚给付赔偿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金龙于2021年9月8日与被执行人单长刚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单长刚给付申请执行人于金龙欠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计14250元。被执行人单长刚自2021年9月起,于每月1日前给付1000元至上述款项还清时止,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于金龙自愿放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执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凯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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