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金龙、单长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7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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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716号之二案件名称
于金龙、单长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金龙;单长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7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金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单长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于金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9)黑0129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单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单长刚给付赔偿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金龙于2021年9月8日与被执行人单长刚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单长刚给付申请执行人于金龙欠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计14250元。被执行人单长刚自2021年9月起,于每月1日前给付1000元至上述款项还清时止,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于金龙自愿放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执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凯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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