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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7民初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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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民初732号
  • 案件名称

    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227民初732号原告: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霞,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蛟,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徽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溢,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某,男,汉族,1953年4月8日出生。被告:甘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原告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徽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克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昭书 记 员 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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