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与卢延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恢10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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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恢10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君与卢延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君;卢延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恢1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君,女,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卢延国,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君与被执行人卢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6民特1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延国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延国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禹王宫7组168号的房屋三套,申请执行人刘君与被执行人卢延国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6执恢10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逾期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鸿雁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邱 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杨 静 书 记 员 郭艳林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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