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素刚、王新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3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359号案件名称
赵素刚、王新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素刚;王新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359号原告:赵素刚,男,1971年10月12日生,住涉县。被告:王新,男,成年,汉族,住涉县。原告赵素刚与被告王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赵素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素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君与卢延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恢1051号之一 下一篇 雷莎、雷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2021)陕0117执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