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声克、龚永发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恢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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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恢92号之一案件名称
韦声克、龚永发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会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韦声克;龚永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恢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声克,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壮族,农民。被执行人:龚永发,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韦声克与被执行人龚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会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永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职权恢复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龚永发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龚永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龚永发无银行存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公司及股票登记信息,在保险公司也未缴纳收益类保险,亦无其他财产性权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皆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韦声克,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龚永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龚永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龚永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声克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本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龚永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声克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韦声克与被执行人龚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龚永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米 斌代理书记员 胡 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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