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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泽祥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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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403号
  • 案件名称

    宁强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泽祥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宁强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泽祥;杨海琴;陕西青木川绿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宁强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6984087011。法定代表人:黄玲,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旭峰,系宁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泽祥,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海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青木川绿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3055051149。法定代表人:陈泽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宁强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泽祥、杨海琴、陕西青木川绿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陕0726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泽祥、杨海琴、陕西青木川绿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强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陈泽祥、杨海琴、陕西青木川绿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本金12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57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款及申请执行费。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汪玉瑞审判员 李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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