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宇、张军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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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503号案件名称
董海宇、张军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董海宇;张军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503号申请人:董海宇,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张军锋,男,199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董海宇与被申请人张军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军锋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499.7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军锋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499.7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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