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8民初43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8民初4309号
  •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耀明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4309号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周田牌坊西侧7号的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3NNA40。法定代表人:吴广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芝庆,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3座1901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65210K。法定代表人:郑志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全,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耀明,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耀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7.5元(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志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慧婵书 记 员 谢欣谕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4309号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周田牌坊西侧7号的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3NNA40。法定代表人:吴广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芝庆,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3座1901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65210K。法定代表人:郑志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全,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耀明,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耀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7.5元(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旋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志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慧婵书 记 员 谢欣谕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