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智英、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初22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民初2258号案件名称
唐智英、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唐智英;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玉香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民初2258号原告:唐智英,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建中,邵阳市双清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法定代表人:孙红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卿,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玉香,女,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唐智英与被告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黄玉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智英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07元,由原告唐智英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曾 晨书 记 员 肖露樱芝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