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全凤、时克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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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1064号案件名称
曾全凤、时克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曾全凤;时克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1064号原告:曾全凤,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上街044号。被告:时克均,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江口墟镇江口中学宿舍。原告曾全凤诉被告时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曾全凤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全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全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曾全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春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娟霞代理书记员 曾福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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