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闫金山、吉林省安装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5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562号
  • 案件名称

    闫金山、吉林省安装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闫金山;吉林省安装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562号申请人:闫金山,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安装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智锋。关于闫金山与吉林省安装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安装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为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