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忠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4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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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4353号案件名称
石忠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石忠锁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435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石忠锁,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关于被执行人石忠锁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网络支付机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宋 松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仝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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