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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红与怀化百年龙凤木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初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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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初238号
  •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怀化百年龙凤木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小红;怀化百年龙凤木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238号原告:王小红,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辉(特别授权),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轩彬,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怀化百年龙凤木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现代农机物流中心(一期)一幢一层6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LWU6XR。法定代表人:贺丽斌。原告王小红与被告怀化百年龙凤木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小红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王小红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小红负担。审 判 长 向敦来审 判 员 唐 琳审 判 员 李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尹 俊书 记 员 袁 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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