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宁、付侠侠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财保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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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财保18号案件名称
张宁、付侠侠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宁;付侠侠;李思维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财保18号 申请人:付侠侠,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居民。申请人:李思维,女,汉族,1998年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居民。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飞,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居民。被申请人:张宁,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居民。申请人付侠侠、李思维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电D600518电动汽车。担保人李广飞以20000元的存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宁所有的电D600518电动汽车,扣押期限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付侠侠、李思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杜 华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芬 书 记 员 宋欣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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