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旭成、金荣兵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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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708号案件名称
钟旭成、金荣兵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钟旭成;金荣兵;徐永霞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钟旭成,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金荣兵,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徐永霞,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钟旭成与被执行人金荣兵、徐永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21)皖112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金荣兵、徐永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旭成代偿款20万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明翠审 判 员 辛明友审 判 员 王立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江 波书 记 员 邓玉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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