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庆、沈阳宏晟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7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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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7820号案件名称
韩雪庆、沈阳宏晟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韩雪庆;沈阳宏晟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7820号原告韩雪庆,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宏晟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84号231。法定代表人孙博。原告韩雪庆诉被告沈阳宏晟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韩雪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韩雪庆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小娜审 判 员 张卫华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贺天洋书 记 员 战 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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