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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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832号案件名称
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32号原告: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金钻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栾国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俊峰,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被告: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3000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曹文生,董事长。 原告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由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萌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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