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俊敏、徐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23执12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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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执1223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俊敏、徐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曹俊敏;徐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3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俊敏,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徐彬,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曹俊敏与被执行人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21)皖152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一、被告徐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曹俊敏借款680000元;二、被告徐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曹俊敏借款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4元,保全费4634元,共计10648元,由被告徐彬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与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徐彬名下不动产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该房产没有剩余价值,申请撤回评估、拍卖申请,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徐应保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 伟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3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俊敏,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徐彬,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曹俊敏与被执行人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21)皖152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一、被告徐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曹俊敏借款680000元;二、被告徐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曹俊敏借款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4元,保全费4634元,共计10648元,由被告徐彬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与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徐彬名下不动产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该房产没有剩余价值,申请撤回评估、拍卖申请,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徐应保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 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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