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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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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076号
  • 案件名称

    黄旭、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黄旭;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076号原告:黄旭,男,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闯,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内环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郑文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内环西路新加坡城S3二楼S214-S216号。负责人:陈思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德勇,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黄旭与被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黄旭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黄旭负担。审判员  陈卫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朝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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