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旭、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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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076号案件名称
黄旭、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旭;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076号原告:黄旭,男,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闯,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内环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郑文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内环西路新加坡城S3二楼S214-S216号。负责人:陈思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德勇,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黄旭与被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黄旭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黄旭负担。审判员 陈卫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朝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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