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河、钟世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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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337号案件名称
赵万河、钟世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万河;钟世和;屈小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赵万河,男,1954年6月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住陕西省扶风县绛帐镇。委托代理人:折锐,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世和,男,1960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神木市店塔镇。被执行人:屈小梅,女,1966年8月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钟世和妻子。本院在执行赵万河与钟世和、屈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世和、屈小梅偿还申请人赵万河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27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钟世和、屈小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房屋登记信息、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与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爱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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