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郴州市XXX防护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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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607号案件名称
彭某某、郴州市XXX防护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彭某某;郴州市XXX防护网有限公司;文某某;段某某;唐某某;谢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607号原告:彭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男。被告:郴州市XXX防护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第三人:文某某,男。第三人:段某某,男。第三人:唐某某,女。第三人:谢某某,男。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郴州市XXX防护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文某某、段某某、唐某某、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彭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XXX防护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文某某、段某某、唐某某、谢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46.61元,减半收取873.3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郭文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 琴书 记 员 欧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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