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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郴州市XXX防护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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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607号
  • 案件名称

    彭某某、郴州市XXX防护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彭某某;郴州市XXX防护网有限公司;文某某;段某某;唐某某;谢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607号原告:彭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男。被告:郴州市XXX防护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第三人:文某某,男。第三人:段某某,男。第三人:唐某某,女。第三人:谢某某,男。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郴州市XXX防护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文某某、段某某、唐某某、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彭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XXX防护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文某某、段某某、唐某某、谢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46.61元,减半收取873.3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郭文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 琴书 记 员 欧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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