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如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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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723号案件名称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如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如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大街神农大厦6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CPF1K55。负责人:马吉安。被执行人:唐如华,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本院在执行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唐如华代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以及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桂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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