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治田、张振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9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971号案件名称
段治田、张振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段治田;张振斌;刘万斌;崔治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971号申请执行人:段治田,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神华路北。被执行人:张振斌,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二中路北。被执行人:刘万斌,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孟家沟小区。被执行人:崔治斌,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宏光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8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段治田与张振斌、刘万斌、崔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向申请人段治田偿还借款本金183.91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治田与被执行人刘万斌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刘万斌偿还申请执行人段治田借款本息共计100万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2000元,被执行人刘万斌按期履行了100万元的偿还义务,执行费12000元已交纳,故被执行人刘万斌的偿还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段治田与张振斌、崔治斌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恢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某与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35194号 下一篇 李国发与陈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5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