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35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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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35194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天昊;陈蕊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5民初35194号原告:张某某,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存,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慧熙,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9日订立的一只紫金色英国短毛猫(以下简称涉案猫)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款20,000元,并赔偿原告运费670元(1,340元÷2只)、提货费105元(210元÷2只),宠物诊疗费350元、饲养费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开猫舍,需要引进种猫进行繁育。2019年11月,原告在微信上向被告预定了两只猫,支付了两只猫的定金合计4,000元,其中一只为“12色崽崽”(价格为15,000元),另一只为涉案猫(价格为20,000元),并约定年后两只猫一起寄送给原告。2020年2月,被告将两只猫寄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1,776元(含两只猫的剩余购买款31,000元和猫粮运费776元),向案外人广州幸发宠物托运中心支付了两只猫的运费1,340元。此外,原告提货还花去了210元提货费。后,原告一直饲养涉案猫。2021年1月27日,原告发现涉案猫存在隐睾问题,致使原告无法完成猫的繁育计划,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陈某书面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1、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涉案猫,且猫是正常的,交付后双方亦无异议,截止2020年12月底,原告也一直表示涉案猫是正常成长的。2021年1月,原告却突然说猫有“隐睾”问题,与之前原告反馈的信息严重不符。涉案猫在交付前被告已经履行了检验义务,交付后原告在12个月内都反馈是正常猫,双方已经履行完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2、涉案猫是否存在“隐睾”问题无法核实,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诊断报告。若有“隐睾”问题,在猫成年时(2020年6月成长到8个月左右即成年)便可发现,然原告却在饲养到2021年1月提出这一问题,无法确认原告所述的存在“隐睾”问题的猫是否系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涉案猫。3、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一只英国短毛猫,被告已经完成交付,双方在交付后12个月内均没有异议,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即便涉案猫存在“隐睾”问题,在节育手术前仍具备繁育能力,且“隐睾”问题的产生原因是综合性的,涉案猫系活体动物,其成长发育受人类及周边环境影响巨大。涉案猫交付原告后,一直由原告在饲养,其生长风险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被告不存在违约事实,双方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8日,原告在微信上向被告咨询购猫事宜,期间被告向原告介绍其家的宠物级猫的价格为3,500元至9,000元,繁育级及以上的为9,000元至25,000元,原告则向被告表示“我没有想开猫舍,我想让猫繁育一次,然后做绝育,因为看到自己养的猫生小猫感觉特别好”。2019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预定了两只猫,支付了两只猫的定金合计4,000元,其中一只猫为“12色崽崽”(价格为15,000元),另一只为涉案猫(价格为20,000元),被告承诺小猫三个月出窝,包猫三联和疫苗,出窝前每周发小猫视频给原告。同时,双方约定年后将两只猫一起寄给原告。2019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表示“好吧,我对猫舍是一窍不通。今天突发奇想,想开个微型的家庭猫舍,养五只左右猫就好。就当做爱好,也算有个副业。”2020年2月,被告向原告推荐了宠物托运机构(案外人广州幸发宠物托运中心),并告知原告自己下单,其会配合将两只猫送到机场,期间被告曾向原告表示上海是210元的提货费。后,原告向案外人广州幸发宠物托运中心办理了托运手续,并通过微信向案外人广州幸发宠物托运中心支付了两只猫的运费1,340元。同年2月19日上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1,776元(含两只猫的剩余购买款31,000元和猫粮运费776元),被告于当日下午将猫送到了机场,原告于当日晚上收到两只猫。后,原告一直饲养两只猫,并无异常反馈。2021年1月27日,原告向被告表示涉案猫有“隐睾”问题。后,双方一直无法就涉案猫是否有“隐睾”以及如何处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光盘、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审理中,原告表示涉案猫目前仍在原告处,并提交了宠物医院电子病历截图、宠物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兽医资格证复印件、诊疗费付款凭证、淘宝购物记录和微信购物记录截图,欲证明涉案猫有隐睾问题,原告花去了诊疗费350元,为饲养涉案猫,原告花去了饲养费6,000元。对此,被告表示不认可相关病历,2021年1月28日的病历是双方发生争议后,原告微信提交给被告看的,2021年2月25日的病历是诉讼中才看到的,且两份病历中均写的是不建议繁育,并非不能繁育。被告询问了一些有关猫的遗传基因检测公司,得到答复是隐睾是不能通过基因查询出来的,而是产生于后天发育,且原告购买时对猫的喜爱功能是大于繁育功能要求的,其目的是用于把玩并非用于繁育。宠物医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兽医资格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不能证明隐睾的产生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对于购物记录截图和诊疗费凭证亦不认可,相关费用是以被告存在违约为前提,但被告没有违约,不需要赔偿诊疗费、饲养费之类的。被告提交被告与涉案猫同窝的其他猫的客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涉案猫同窝的其他猫生长正常。对此,原告表示不予认可。此外,原告还表示,隐睾问题是遗传或基因造成的,一般情况下,在猫大概3个月大时就可以发现隐睾问题,虽然涉案猫有单边隐睾,但确实是可以生育的,只不过会影响后代。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并未就涉案猫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交货和付款义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猫属于被告出售的繁育级别猫只,原告的购买目的亦含有繁育之需,因此被告交付的猫只应具备生育功能,原告收到猫只后亦应当及时检验。然而,在被告交付涉案猫后,原告饲养了近一年才表示涉案猫存在“隐睾”问题,已经严重超出了常人对检验期限的合理期待。况且,涉案猫是否存在所谓的“隐睾”问题,原告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便涉案猫存在“隐睾”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先天遗传造成的还是后天生长过程中形成的,以及“隐睾”问题是否会导致猫只无法生育,均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涉案猫存在“隐睾”问题,无法达到繁育目的,进而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购买款并赔偿原告运费、提货费、宠物诊疗费、饲养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陆 钰法官助理 刘 飞书 记 员 吴文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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