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维山、解志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10号之一

由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9/22 0:00:00在临沭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效的宋维山;解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7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维山、解志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维山;解志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维山。被执行人:解志军。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鲁1329执27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解志军银行的存款5925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解志军银行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天星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