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维山。被执行人:解志军。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鲁1329执27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解志军银行的存款5925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解志军银行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天星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