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发与陈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50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5085号案件名称
李国发与陈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国发;陈明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5085号原告:李国发,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陈明贵,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原告李国发与被告陈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国发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发撤诉。案件受理费730.18元,减半收取365.09元,由原告李国发负担。审 判 员 杜建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仁俊书 记 员 张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段治田、张振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971号 下一篇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蓬安分公司、伍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2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