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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杰、王佑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828财保1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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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8财保1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明杰、王佑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明杰;王佑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财保162号之一申请人:王明杰,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佑华,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民族不详,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王明杰与被申请人王佑华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冀0828财保1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王佑华驾驶的沪C×××**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王明杰申请解除该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佑华驾驶的沪C×××**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晓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秀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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