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杰、王佑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828财保1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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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财保16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明杰、王佑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明杰;王佑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财保162号之一申请人:王明杰,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佑华,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民族不详,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王明杰与被申请人王佑华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冀0828财保1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王佑华驾驶的沪C×××**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王明杰申请解除该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佑华驾驶的沪C×××**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晓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秀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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