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文涵、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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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82号案件名称
尹文涵、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尹文涵;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82号申请执行人:尹文涵,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政秀巷20号。被执行人: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国际商贸中心101-1300010-000151。法定代表人:杨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英,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清文巷8号。本院在执行尹文涵与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文涵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0503执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祥审判员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家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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