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志卫、相冠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4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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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4386号案件名称
闫志卫、相冠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闫志卫;相冠军;刘国太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4386号原告:闫志卫,男,196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相冠军,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现在洛阳监狱服刑。第三人:刘国太,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现在洛阳监狱服刑。原告闫志卫与被告相冠军、第三人刘国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志卫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相冠军、第三人刘国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志卫负担。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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