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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卫、相冠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4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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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4386号
  • 案件名称

    闫志卫、相冠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闫志卫;相冠军;刘国太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4386号原告:闫志卫,男,196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相冠军,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现在洛阳监狱服刑。第三人:刘国太,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现在洛阳监狱服刑。原告闫志卫与被告相冠军、第三人刘国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志卫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相冠军、第三人刘国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志卫负担。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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