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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楠、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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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663号
  • 案件名称

    郑楠、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郑楠;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663号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法定代表人:代高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含聪,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楠,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565元,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员      赵兴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雪珊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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