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楠、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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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663号案件名称
郑楠、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楠;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663号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法定代表人:代高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含聪,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楠,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565元,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员 赵兴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雪珊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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