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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梅兰、苗文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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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844号
  • 案件名称

    王梅兰、苗文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梅兰;苗文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844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兰,女,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文林,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苏青,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梅兰与苗文林、申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1)晋1024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苗文林、申苏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文林、申苏青的银行存款17155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苗文林、申苏青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青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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