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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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308号案件名称
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经营者:唐汉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湖,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上诉人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玲审判员 田笛审判员 赵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菲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经。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DIV>经营者:唐汉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湖,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上诉人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玲审判员 田笛审判员 赵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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