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张文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恢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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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恢42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张文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张文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恢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892887E)。负责人:吴荣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平,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叶,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文立,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文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张文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554290.13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9148.75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7年9月4日为182.25元;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54290.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至2017年9月4日为468.07元;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148.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二、张文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18837元。三、对张文立的前两款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对张文立名下坐落于无锡市××花园××号××室的房产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84元、减半收取4842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612元,由张文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周 强审 判 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思浔书 记 员 肖子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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