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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荫平、徐献飞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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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755号
  • 案件名称

    李荫平、徐献飞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荫平;徐献飞;李某1;李某2;黄强;苏靖钧;黄昌宇;卢晓勇;吴培贤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李荫平,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徐献飞,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201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李某2,女,201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李某1、李某2的法定代理人暨某:吕健霞(李某1、李某2之母),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0××××××××。被执行人:黄强,男,200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苏靖钧,男,200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黄昌宇,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卢晓勇,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吴培贤,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李荫平、徐献飞、李某1、李某2、吕健霞与被执行人黄强、苏靖钧、黄昌宇、卢晓勇、吴培贤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被执行人黄强赔偿293571.32元给申请执行人李荫平、徐献飞、李某1、李某2、吕健霞;二、被执行人苏靖钧赔偿107089.25元给申请执行人李荫平、徐献飞、李某1、李某2、吕健霞;三、被执行人黄昌宇赔偿80089.25元给申请执行人李荫平、徐献飞、李某1、李某2、吕健霞;四、被执行人卢晓勇赔偿110089.25元给申请执行人李荫平、徐献飞、李某1、李某2、吕健霞;五、被执行人吴培贤赔偿90089.25元给申请执行人李荫平、徐献飞、李某1、李某2、吕健霞;六、被执行人黄强、苏靖钧、黄昌宇、卢晓勇、吴培贤对第一至第五项判决的赔偿款共计680928.3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及申请执行费92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黄强、苏靖钧、黄昌宇、卢晓勇、吴培贤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除了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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