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先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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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958号案件名称
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先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先明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2958号原告: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北景絡319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9HY3M06。法定代表人:黄永林。被告:黄先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3日,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先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薇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958号: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319号1层。法定代表人:黄永林。:黄先明。原告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先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四川浚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罗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蔡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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