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土顶加油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15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551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土顶加油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土顶加油站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04执1551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土顶加油站:关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土顶加油站行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行审11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945号 下一篇 许干子、程为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3执14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