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土顶加油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15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551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土顶加油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土顶加油站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04执1551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土顶加油站:关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土顶加油站行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行审11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