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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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945号案件名称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香;陈金根;李国文;杨春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0UP8K。法定代表人:许晨,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小香,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陈金根,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李国文,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杨春云,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小香、陈金根、李国文、杨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9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审 判 员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刘梦繁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0UP8K。法定代表人:许晨,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小香,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陈金根,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李国文,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杨春云,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小香、陈金根、李国文、杨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9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审 判 员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刘梦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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