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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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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945号
  • 案件名称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香;陈金根;李国文;杨春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0UP8K。法定代表人:许晨,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小香,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陈金根,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李国文,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杨春云,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小香、陈金根、李国文、杨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9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审 判 员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刘梦繁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0UP8K。法定代表人:许晨,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小香,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陈金根,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李国文,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杨春云,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小香、陈金根、李国文、杨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9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审 判 员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刘梦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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