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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5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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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5170号
  • 案件名称

    秦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秦某;高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5170号原告:秦某,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女,汉族,1988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高某,男,汉族,1986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秦某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董保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珂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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