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5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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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5170号案件名称
秦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秦某;高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5170号原告:秦某,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女,汉族,1988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高某,男,汉族,1986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秦某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董保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珂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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