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序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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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335号案件名称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序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序银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35号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602914484。法定代表人:胡荣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春,女,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序银,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乐至县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序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乐至县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至县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惠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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