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振军、李春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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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2执1328号案件名称
潘振军、李春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潘振军;李春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2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潘振军,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李春月,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振军与被执行人李春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执132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王身杰审判员 胡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轩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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