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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李红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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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1056号
  • 案件名称

    张丽、李红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丽;李红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红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红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朱云辉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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