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二涛、郭建民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1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114号
  • 案件名称

    刘二涛、郭建民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二涛;郭建民;程晓红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114号原告:刘二涛,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郭建民,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程晓红,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俊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二涛与郭建民、程晓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刘二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二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二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二涛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