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二涛、郭建民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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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114号案件名称
刘二涛、郭建民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二涛;郭建民;程晓红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114号原告:刘二涛,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郭建民,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程晓红,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俊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二涛与郭建民、程晓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刘二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二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二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二涛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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